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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达成刑事和解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嫌疑人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2017-08-18 律道湾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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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作微信号:zm15367846783(北京律道);投稿邮箱:1033645968@qq.com;作者:张朝辉(北京昊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简介


李某,某政府公职人员。一日晚上,李某驾驶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将王某撞死,当时 他逃离了现场,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李某找了一个不担任公职的亲戚顶罪,但顶替者在公安机关却供述了李某是真正的肇事人。李某到被害人家里承认是他撞死了王某,表示悔罪,并愿意经济赔偿。李某也向公安机关坦白交待了事发经过。李某与王某家属协商的赔偿数额是100多万元,并且也将赔偿金及时给付了王某家属。王某家属表示谅解,写了和解书。


公安机关对李某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王某家属表示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公安撤销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撤销案件。


问 题


1、 本案能否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2、 法院是否可以判决李某免予刑事处罚?


3、 检察院能否对李某做不起诉决定?


正 文


刑事和解属于恢复性司法范畴。恢复性司法是一个理论问题,但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同时刑事诉讼法还确定了“律师的辩护职能介入侦查阶段”的原则,也就是说律师可以参与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刑事和解,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辩护工作,因此恢复性司法又是一个实践问题。


鉴于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规定的较为原则,为了在实操过程中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规范适用法律条文,故我们结合一则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研讨如何适用刑事诉讼法对和解案件的法律规定。


一、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和条件应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宽严相济,比“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淡化了政治色彩,更具有恢复性司法的意义。但是,宽严相济作为刑事政策只能对和解程序提出要求而不能替代法律规定,因此刑事诉讼法对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了限定。按照规定,只有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主要侵害个体法益的轻罪案件(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才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


当事人和解程序的案件,除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还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被告人认罪,这是因为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充分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和解的基础。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被告人不认罪,也不符合宽严相济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什么是民间纠纷进行明确规定,大多数人认为,只要符合司法部《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就可以适用和解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盗窃案”也适用和解程序,而这些案件并不属于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所以我们认为,尽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允许滥用和解程序,但只要在刑事诉讼法277条至279条规定的红线内,法官对哪个案件进入和解程序是有裁量权的,那么作为辩护律师,如果嫌疑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人身危害性不大,只要当事人有和解的意思表示就应主动从法官那里争取解释的空间,让案件进入和解程序也是辩护工作的一部分。


二、 实现和解案件的被告人减轻和免除处罚是辩护的核心

刑事辩护包括事实之辩、定罪之辩、量刑之辩,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现在我们所研讨的是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如何通过达成和解协议使被告人承担最轻的刑事责任,实现辩护成果最大化,这也属于量刑之辩的范畴。


在如何理解“和解从宽”这个问题上,我们认为,和解从宽不是简单的刑事政策,而是司法机关对和解案件的被告人作出减轻和免除处罚的依据。虽然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对被告人作出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但是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专门规定了和解从宽的法定量刑情节,人民法院当然可以援引该条文作为法律依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因此对和解案件的被告人量刑之辩的成果应是减轻和免除处罚,这才是辩护的核心。


三、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达成刑事和解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前所述,“和解从宽”的含义包括从轻、减轻和免予刑事处罚,那么具体到上述的交通肇事案件,该案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造成一人死亡且有逃逸情节,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法定刑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二款,可以适用当事和解程序。


在被告人是否能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这个问题上,因为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诸多的法定减轻和免除处罚定情节,人民法院完全可以综合全案,以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而免除他的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就已赔偿到位,那么进入起诉环节后,检察院也可以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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